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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晟斯凯特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预应力混凝土轨枕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信息

   称:黑龙江省晟斯凯特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人:田晓东

建设项目信息

地理位置: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东风路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晟斯凯特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预应力混凝土轨枕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项目简介黑龙江省晟斯凯特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本项目是为了适应铁路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客运专线和新线建设基建用轨的高标准要求,以及新线建设和旧线大修用轨枕的高标准要求而提出的,铁路是国家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综合交通体系中处于骨干地位

类比现场调查信息

调查时间:2024413

陪同人姓名:姜盛荣

调查人姓名

从事专业

资格证书号

李明丽

环境工程

HD(ZP)2305002

现场采样信息

采样时间:2024417-19

陪同人姓名:姜盛荣

采样人姓名

从事专业

资格证书号

赵彬竹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HD(ZJ)2308003

马金磊

财务管理

HD(ZJ)2308002

现场检测信息

检测、分析时间:2024417-21

检测人姓名

从事专业

资格证书号

赵彬竹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HD(ZJ)2308003

马金磊

财务管理

HD(ZJ)2308002

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矽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游离二氧化硅

物理因素:工频电场、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通过对类比现场的检测,类比现场作业工人所在工作地点的矽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水泥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游离二氧化硅、高温、噪声、工频电场的浓度(强度)测试结果所有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设计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本项目属于石膏、水泥制品制造及类似制品制造范畴,综合考虑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本次评价确定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该设计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2.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 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水池的清淤,水泵的维修等设备的检维修工作,应督促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要求,制定本项目密闭空间作业准入和终止程序、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培训制度。提供符合要求的监测、通风、通讯、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照明、安全进出设施以及应急救援和其他必须设备。在进入存在密闭空间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前,先对其进行机械通风,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和《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规定,在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前提下,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期间,在密闭空间外安排监护者进行持续监护。

5.建设单位应对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进行统计,并做到专款专用。

6.建设单位应为现场作业工人配备可燃气体、氧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的四合一移动式气体报警器,并督促现场作业工人在巡检、维修等工作过程中佩戴报警器。

7. 建设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存在的氨、硫化氢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产生的车间、工艺过程制定完善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8.用人单位的日常检修由原有人员负责,大型维修及抢修由委托的专业检维修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加强相关人员的个体防护,并在其进行作业时监督其按要求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各委托单位进行作业时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建议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见下表6。

6  本项目检维修人员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建议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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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计量单位对工作现场设置的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及便携式报警器进行检定,确保工作现场设置的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及便携式报警器的报警值准确。

10.本项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本项目的通风设施进一步进行详细合理设计,补充对污水处理车间、臭氧发生间、加药间、污泥脱水间防毒机械通风设施的详细设计,使其满足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的要求,并保证控制室、休息室等车间新鲜空气的供给。

11.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在产生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在生产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公告栏;在生产作业现场依据职业病危害等级设置警示线;在存在高毒物品危害作业的岗位设置告知卡。

12.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专家组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于2024年58日在通过视频会议组织了3名职业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对本报告进行了审查,专家组经过认真细致的讨论和审查,建议通过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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